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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吕建萍与陈德金、金菊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萍,陈XX,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7-2号申请执行人:吕建萍。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金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XX、金XX所有的坐落于嵊州���鹿山街道锦越名都X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XX、金XX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鹿山街道锦越名都X幢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红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