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新新与杨向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新,杨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新,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杨向东,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徐新新与杨向东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徐新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