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俊涛与周心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涛,周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58号上诉人黄俊涛(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周心喜(原审原告)。上诉人黄俊涛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俊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俊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俊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