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85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