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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85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