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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启宇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47号罪犯高启宇,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2011年4月13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0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2010)库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启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罚金10万元。2013年11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99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高启宇的刑罚减去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0万元不变。余刑至2024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高启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高启宇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启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高启宇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月9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9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7次。另查,该犯原判罚金刑10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启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启宇准予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罚金10万元继续履行。余刑至2023年10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