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柳秋生与邹长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秋生,邹长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808号原告柳秋生,男,汉族,莘县住建局职工。被告邹长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秋生诉被告邹长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秋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柳秋生承担。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瑞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