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杜建军与福建省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军,福建省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1428号最佳西方恒丰酒店3号楼302A,组织机构代码证56928861-9。法定代表人陈碧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建军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5)8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620元(包括本金6570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英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