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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恩斌与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斌,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李恩斌,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7274-3。法定代表人:XX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李恩斌与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52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