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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慈珍与袁友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慈珍,袁友生,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幸福村民委员会,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慈珍。委托代理人:袁华涛,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友生。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幸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游湖一村1号。法定代表人:杨望能,该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青广场裕景苑三楼。法定代表人: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慈珍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慈珍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慈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慈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慈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朝辉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 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