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章林、杨嘉仪与孙维娟、容思佩、刘会侠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林,杨嘉仪,孙维娟,容思佩,刘会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399号原告杨章林,男,汉族,村民。原告杨嘉仪,女,汉族,村民。系杨章林之女。被告孙维娟,女,汉族,村民。被告容思佩,男,汉族,村民。系张某某继父。被告刘会侠,女,汉族,村民。系张某某母亲。原告杨章林、杨嘉仪与被告孙维娟、容思佩、刘会侠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章林、杨嘉仪诉称:2015年5月2日,张某某持刀杀害了原告杨章林的妻子董某某、次女杨某某。后张某某服毒自杀,金台公安分局撤销了刑事案件。原告为了抢救亲属,支出医疗费2489.70元及其它费用若干。原告认为,张某某故意杀害原告两亲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侵犯了原告亲属的生命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极大的精神痛苦,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97350.7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章林、杨嘉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4元,原告缓交,不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若海审判员 史利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