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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闫金国与董庆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国,董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01893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国,男。被执行人:董庆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国与董庆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金国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