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文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蒙绍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魏文强,蒙绍军,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晓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昌振、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强,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洪锐涛,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刚,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绍军,男,苗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紫茵庄西区5幢1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杜文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波,男,汉族,1980年3日12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文强、蒙绍军、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