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6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新绛县人。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8号(物贸城内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太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李某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00元,原告李某已交纳4150元,退还原告李某2075元。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