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永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王永庆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457号原告王磊,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段桂英,女,汉族,系原告祖母。被告王永庆,男,汉族。原告王磊与被���王永庆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的法定代理人段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被告王永庆系原告之父,被告对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原告无法生活、上学,故请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永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永庆系原告王磊父亲,2006年原告的父母离婚后,原告由被告王永庆抚养。近年来,原告的生活费用由其祖母段桂英负责支付,被告王永庆对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口薄、户籍证明及宁城县八里罕镇八里罕小学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在随其祖母生活期间,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6年1月起,被告王永庆每月给付原告王磊抚养费500元,2016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此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31日前付清,至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王永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