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方捷辉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400号罪犯方捷辉,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揭惠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捷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因罪犯方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捷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另获得1个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捷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捷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