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217号原告权某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