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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朱三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民催2号申请人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三云,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B区第*栋*楼*号。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立达。申请人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608302。出票人:南阳佳适宜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龙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玖月壹拾柒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零叁月壹拾柒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背书转让后由深圳市天龙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60830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