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石广海诉周艳、徐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海,周艳,徐洋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462号原告石广海,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周艳,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海伦市。被告徐洋,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海诉被告周艳、徐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广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石广海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石广海负担。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