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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罗辉华与简荣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辉华,简荣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54号原告罗辉华,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简荣明,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罗辉华与被告简荣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俊峰、人民陪审员张泽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简荣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辉华诉称,2012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川农机院沥青路面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合川农机院工程的路面沥青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工作,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简荣明出具欠条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欠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简荣明支付原告罗辉华尚欠工程款1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简荣明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原告罗辉华与被告简辉荣签订《沥青路面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合川农机院工程的路面沥青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合川农机院2、工程地点:合川区东津沱工业园区3、工程分包内容(1)撒布乳化沥青粘层油和透层油;……七、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包干价:综合单价为:108元/㎡。该分项工程按以下方式支付:先期4000㎡铺筑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第二期完工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95%,第三期工程完工验收后十日内付清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八、违约处理……2、甲方(被告)未按本合同支付条款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则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约定应支付总价款的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相关义务,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原告罗辉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欠原告罗辉华工程款120000元,并保证2014年有工程合作,如2014年无工程合作,另向原告支付50000元,120000元将于2014年1月30日付清。因被告简辉荣未按约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明,原告罗辉华无承建沥青路面的资质。上述事实,有原告罗辉华与被告简荣明签订的《沥青路面分项工程施工合同》,欠条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罗辉华与被告简荣明签订的《沥青路面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罗辉华无承建资质而无效。被告简荣明于2013年12月22日出具的欠条是对工程欠款的结算依据,本院对欠条效力予以确认,原告罗辉华要求被告简荣明支付1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简荣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罗辉华工程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50000元。如果被告简荣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简荣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 果代理审判员  史俊峰人民陪审员  张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