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海龙与被申请人陈海云、陈海清、陈海瑞、赵爱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龙,陈海云,陈海清,陈海瑞,赵爱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海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海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海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海瑞。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爱英。再审申请人陈海龙因与被申请人陈海云、陈海清、陈海瑞、赵爱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海龙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无法证明一轮土地承包时的事实;对二轮承包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缺乏相关证据。本案诉讼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一、二审查明,本案中,涉案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的,陈海龙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系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且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系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一、二审法院针对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承包人的具体诉求,以法律规定的分配数额比例判决陈海云、赵爱英征地补偿款分配数额并无不当。陈海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海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