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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邱珊与颜祥春返还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珊,颜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邱珊。被执行人颜祥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珊与被执行人长颜祥春返还房屋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祥春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