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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义金雷电子有限公司与金华锋赫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金雷电子有限公司,金华锋赫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502号原告:武义金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雷电子),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文金,执行董事。被告:金华锋赫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赫工具),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茆阁村。法定代表人:黄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雷电子与被告锋赫工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雷电子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义金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锋赫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金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