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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02字第510号原告腾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流水镇。委托代理人刘荣应,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日,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佐龙镇。系原告姨夫。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流水镇。原告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当时并不了解被告的性格和脾气,由于父母为她当家作主,于2010年4月27日在汉滨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赌瘾过大,日出夜不归,输光了钱就回家喝闷酒。同龄的伙伴大多数都靠打工赚钱修建了楼房,但被告打工的钱全都赌的精光。对原告完全不负责任,导致家庭连正常生活都无法过,更谈不上夫妻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见此事件闹大了就找人说情,并承诺一定改过自新。2011年4月5日女儿出生取名陈甲,在原告怀孕期间和女儿出生时被告一直在外,原告认为被告真心悔改了,过年回家就会带回钱养女儿,不料回家时分文没有,打工挣来的工资依然赌输的精光。为此原告彻底失望了,只有将女儿放在父母家自己出门打工至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原告在外四年期间,被告很少打电话,从不关心和沟通。综上,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我出资50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摩托车总价为6000元,要求被告返还我5000元);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5、女儿抚养18周岁,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甲,现就读于流水镇新堰村幼儿园。为贴补家用原告于2011年8月外出务工至今。2016年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求。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珍惜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年龄尚小,双方应努力维护家庭婚姻关系,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婚后虽聚少离多,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睦,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未归,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为由即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又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佐证,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腾进芝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腾进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