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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某诉闫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527号原告:许某。被告:闫某。委托代理人:李纪海,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6)皖1204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