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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联华、卞伯才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2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联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卞伯才,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在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公园黄桷故道、鼎山大桥下多次盗窃电缆线,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755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20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一处,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1.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28元。2、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楹联流芳景点路段,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48.8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05元。3、201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一下坡路段,采用钢钳将路灯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3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55元。4、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上石头栏杆处和山顶广场厕所路段,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1.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97元。5、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一处,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5.9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85元。6、2015年7月2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维多利亚港湾,采用钢钳将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路灯电缆线16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70元。7、2015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路灯电缆线97.2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87元。8、2015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路灯电缆线9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916元。9、2015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60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60元。10、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90.47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准备销售时,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还扣押了上述电缆线和相关作案工具,并将被盗电缆线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52元。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在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公园黄桷故道、鼎山大桥下多次盗窃电缆线,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755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20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一处,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1.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28元。2、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楹联流芳景点路段,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48.8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05元。3、201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一下坡路段,采用钢钳将路灯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3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55元。4、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上石头栏杆处和山顶广场厕所路段,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1.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97元。5、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黄桷故道一处,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5.9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85元。6、2015年7月2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维多利亚港湾,采用钢钳将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路灯电缆线16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70元。7、2015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路灯电缆线97.2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87元。8、2015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路灯电缆线91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916元。9、2015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60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销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60元。10、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公厕对面,采用钢钳将地下电井内电缆线剪断的方式,盗走电缆线90.47米。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废品收购门市内准备销售时,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还扣押了上述电缆线和相关作案工具,并将被盗电缆线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52元。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宾某某、陈某某、漆某某、扣押和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联华、卞伯才、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对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联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卞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断线钳1把、刻刀2把,刀片2包、手套2双、手电筒1只、绳子1条、挎包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列罚金限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彭功碧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