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涛与被执行人张爱先、任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张爱先,任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吴涛,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爱先,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任其中,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616号民事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爱先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166号7号楼3单元6层40号(产权证号10010960**)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