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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自珩与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广场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珩,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广场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18号原告:周自珩,男,200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华岩东里122楼3门101号,身份证号码130203200203230312。法定代理人:李薇,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华岩东里109楼4门403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7511200321。委托代理人:才斌,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红,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128号(远洋城第四层4F-02A号、4F-02B号)。法定代表人:汪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伟,该公司职工。被告: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广场店。住所地,���山市路北区智源里凤城现代广场北区四层。法定代表人:汪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寒,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珩与被告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广场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自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自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周自珩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