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19号原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赞,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