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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19号原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赞,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