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明花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31号被执行人陈明花,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明花犯开设赌场罪缴交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陈明花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50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陈明花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明花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