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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孝辉与被告李国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某某路西A108小区平房。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