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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丛日敏、王初亭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丛日敏,王初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14-1号申请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孟,董事长。被申请人:丛日敏。被申请人:王初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威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6)威仲字第1022号申请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丛日敏、王初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标的额189420.80元),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丛日敏名下、座落于威海市颐康府小区-1号-7房产(证号:201310518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