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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于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码×××1510,汉族,中专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成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粤B×××××号宝马牌小汽车途经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交界红绿灯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二人遂下车查看车辆损坏情况并拍照。后被告人王某返回宝马牌小汽车上,启动汽车往魁奇路方向右转,将站在宝马车车头位置的被害人李某撞倒在地,车左前轮从李某的手上压过。后李某从地上爬起来挡在宝马车的车头前,被告人王某下车将李某强行拉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左手食指中节指骨纵形骨折,左手食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左腓骨外踝骨折,左手背至左前臂腕背有12×3.5cm擦损愈合痕等;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7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桂园西二路某栋楼下抓获被告人王某。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了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欧某甲、欧某乙的证明,证人滕某、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