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443号原告:李某甲,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彭某,系李某甲母亲。被告:李某乙,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