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欢、赵雅蓓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欢,赵雅蓓,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特14号申请人冯欢,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赵雅蓓,女,汉族,1983年6月3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委托代理人童品彬、张果,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2089-8。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冯欢、赵雅蓓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116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冯欢、赵雅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5)泸仲字第116号裁决书,准予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