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林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695号原告张林,个体工商户。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34110C法定代表人王百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