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8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潘疾,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汪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疾,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不够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双方父母及亲友劝解,宋某仍不改变,照样对赵某进行殴打辱骂,还到赵某父母及姐弟家闹事,并进行恐吓。2015年3月,赵某起诉离婚,但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婚后双方一直吵闹不休,夫妻感情早已破裂,2014年5月开始,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赵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赵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某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书1份。证明赵某曾经起诉离婚,但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宋某辩称,结婚的情况如赵某所述。双方发生争吵是事实,但宋某没有对赵某使用暴力,赵某外出打工还是宋某送走的。双方如果没有感情也不会一起生活4年时间,现在赵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生活了,如果赵某坚决要求离婚,那么应返还宋某的财物约40000余元。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宋某对赵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赵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赵某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赵某、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底,双方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2015年3月,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被驳回诉讼请求。现赵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赵某、宋某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均系再婚,应该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互相埋怨指责,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误解和隔阂才能真正消除,不能将发生家庭矛盾的责任归咎于其中一方。赵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赵某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文奇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军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