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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诉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424号原告方某某。被告谈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自由恋爱于2004年09月0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谈睿妍,现8周岁,婚后被告对不注重感情培养,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告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影响较大,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09月0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谈睿妍,现8周岁。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因争吵发生一些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因缺乏沟通,彼此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为破裂。只要今后夫妻双方互相沟通理解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