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范巧玲与张卫江、金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巧玲,张卫江,金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巧玲,女,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娥,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地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江,男,1984年8月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内黄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玲,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范巧玲因与被上诉人张卫江、金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调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