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邢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52号原告:邢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崔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