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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与刘文有、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刘文有,吴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15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六安路99号负责人:唐晓庆,行长。被告:刘文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吴秀,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诉被告刘文有、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诉讼保全,���求冻结被告方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文有、吴秀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