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伟峰与张建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张建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992号原告李伟峰,无业。被告张建成。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张建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峰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