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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伟峰与张建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张建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992号原告李伟峰,无业。被告张建成。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张建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峰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