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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宣栋平与被告王艳军、高树林、祁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栋平,王艳军,高树林,祁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487-2号原告宣栋平。被告王艳军。被告高树林。被告祁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栋平与被告王艳军、高树林、祁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祁征平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31幢1单元4层401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907**)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祁征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31幢1单元4层401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907**);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