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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远清与陈学才、李启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远清,陈学才,李启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远清,男,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学才,男,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启容,女,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侯远清申请执行陈学才、李启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学才、李启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合江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学才、李启容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门市,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买受人刘泽祥以621,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学才、李启容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门市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泽祥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泽祥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门市的查封。三、买受人刘泽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