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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025号原告方某某,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县。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