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025号原告方某某,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县。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