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修海与徐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法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赵修海,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徐万志,男,生于1955年4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修海申请执行徐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万,目前执行到款1万元,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