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晓刚、蒋晓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晓刚,蒋晓林,王永亮,李静,宋启华,刘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786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告白晓刚。被告蒋晓林。被告王永亮。被告李静。被告宋启华。被告刘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晓刚、蒋晓林、王永亮、李静、宋启华、刘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六被告银行帐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白晓刚、蒋晓林、王永亮、李静、宋启华、刘翠平银行帐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