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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中德骨科医院,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中德骨科医院,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与海曲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丁丽。上诉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