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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卢春祥、韩华锋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卢春祥,韩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被执行人卢春祥,男。被执行人韩华锋,男。申请执行人徐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卢春祥、韩华锋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卢春祥、韩华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取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周 庆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