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行立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吉林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4行立9号起诉人李志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16年4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志伟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要求1、判令省司法厅行政复议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撤销;2、判令省司法厅对经法院合法传唤拒绝出庭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厅安康医院)予以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志伟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同上,本院予以立案,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11日本院两次向起诉人李志伟按其起诉时自己提供确认的邮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起诉人分别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2日签收了邮件,但起诉人李志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2016)吉0104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现起诉人李志伟以同样理由又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志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