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高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凤,陈久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韩高凤。被执行人陈久雷。申请执行人韩高凤与被执行人陈久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久雷抵押的栖城房字第号、0076号、00065777号房产、栖国用(2015)第280725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执行人陈久雷所有的制冷设备4套、铁筐2025个,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久雷抵押的栖城房字第号、0076号、00065777号房产、栖国用(2015)第280725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制冷设备和铁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