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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高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凤,陈久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韩高凤。被执行人陈久雷。申请执行人韩高凤与被执行人陈久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久雷抵押的栖城房字第号、0076号、00065777号房产、栖国用(2015)第280725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执行人陈久雷所有的制冷设备4套、铁筐2025个,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久雷抵押的栖城房字第号、0076号、00065777号房产、栖国用(2015)第280725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制冷设备和铁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以兵